安全事故隐患警示教育——《安全无小事,防患于未然》
作者: 来源: 发表于:2026年08月28日 文章点击数:88
安全事故隐患警示教育——现将四川应急曝光问题转载如下:
安全无小事,防患于未然
(来源:四川省应急管理厅)
近期攀枝花市持续深化安全隐患排查,现将部分隐患问题曝光如下:
隐患问题一:某中破污水池未辨识为有限空间。
法规依据:《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》(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)第三条。“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,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,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,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,通风不良,易造成有毒有害、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,分为以下三类:(一)地下有限空间,如地下管沟、暗沟、隧道、涵洞、地坑、深基坑、废井、地窖、检查井室、沼气池、化粪池、污水处理池等”。
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。“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”。
隐患问题二:乙炔瓶所用乙炔软管明显老化龟裂未更换。
法规依据:《焊接与切割安全》(GB9448-2025)第11.3条规定:用于焊接与切割输送气体的软管,例如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,其结构、尺寸、工作压力、机械性能、颜色应符合GB/T2550的要求。软管连接应符合GB/T41861的要求。不应使用泄漏、烧坏、磨损、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。
隐患问题三:铸造生产线吊钩无防脱装置。
法规依据:《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:总则》(GB6067.1-2010)第4.2.2.3条: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,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;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,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。
隐患问题四:有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。
法规依据: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》(GB46768-2025)4.2.1:有限空间出入口等周边醒目位置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三十五条: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、设备上,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。


